| 案件背景及一審情況
虹電子公司系深圳市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朱某,系虹電子公司總經理。2010年虹電子獲深圳某區高新開發園區管委會許可,入駐該開發區。而2011年,公司總經理朱某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標準,支付好處費給高新區開發公司具體負責廠房租賃的工作人員林某共計45萬元,虹電子公司被區檢察院以單位犯罪公訴至區法院。經過審理,法院認定朱某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為公司入駐園區及承租園區廠房過程中,以行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為虹電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支付給林某的45萬元的行為符合行賄罪構成要件,判決虹電子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50萬;朱某系虹電子公司的總經理,是犯罪單位的主管人員,依法以單位行賄罪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判決作出后,虹電子公司和朱某不服,提起了上訴。
| 二審中爭議的焦點有2點:園區工作人員林某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索賄?收受45萬元的林某是否為虹電子公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根據刑法在行賄罪構成的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案件第一個爭議焦點:相關證人的證言證實,朱某是在為虹電子公司租賃廠房過程中被林某以“裝修費”之名索要好處費,
林某憑借其在高新園區經辦租房管理的職務便利,向入駐園區的虹公司索要錢財,而后者入為了順利入園,不得已而同意向其支付好處費,林某的行為屬于索賄的行為。
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案件的證據顯示,虹電子公司已經被政府確定為高新企業,而且在2010年8月已經取得了高新區的批復文件,允許虹電子公司進駐高新區,并且明確了園區內M-1房為虹電子公司所進駐的廠房;
虹電子公司提供了租賃合同顯示,其是以每平方米60元價格承租;同時也提供了園區管委會發布的關于租賃閑置廠房的協議價格公告顯示,證實高新區空置廠房的最高調劑價為60元每平方米每月。即虹電子公司并未在租賃廠房中獲得不正當利益;
即無論是虹電子入駐園區,還是租賃園區的廠房,均不是依靠林某的幫助行為。故不能認為林某為虹電子公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 法院最終做出了虹電子公司無罪,朱某無罪的終審判決。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園區工作人員林某索要“裝修費”45萬的行為被認定為索賄;向林某支付45萬元款項的虹電子公司未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法院最終做出了虹電子公司無罪,朱某無罪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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