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84年賴某,2018年2月入室盜竊,因涉案盜竊價值達35萬元,被一審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罰罰金10萬元。賴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之后,經過審理,二審法院改判賴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萬元。從輕處罰的原因是什么?
真實的原因是:賴某盜竊歸案后,舉報了廣西銀監(jiān)局前廳官趙汝林涉嫌收受賄賂,經過查證屬實,賴某構成重大立功,因而依法獲得從輕判決。
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兩類。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行為。
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即若被告人構成一般立功,并不必然獲得從輕或減輕的法律后果。
而構成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重大立功與一般立功的區(qū)別在于是否“重大犯罪”、“重大案件”。所謂“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本省、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可能被判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jù)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jié)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雖然初衷是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也更好保護國家、社會的利益,然而立功制度也體現(xiàn)出了“舉報他人”是為了給自己減刑的功利主義思想,這與我們倡導的良善法律觀念有些出入。因此我國法律同時對是否構成立功作出了一定限制。具體而言包括:代為立功不成立立功。這意味著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提供的必須是具體、明確的立功線索;立功的來源必須正當。
而賴某舉報的這個前廳官趙汝林,利用擔任職務的便利,曾為嚴某某在玉林的農村信用社做融資借款業(yè)務,以打高爾夫球為名接受嚴某某輸送好處費。賴某,是當時嚴某某的司機。
正是居于賴某提供的舉報線索,各級紀委介入調查趙汝林涉嫌受賄案,最終查實趙汝林與他人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超2000萬元,別墅一套,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合考慮各個因素,法院認定賴某構成重大立功,因此作出了二審改判的從輕處罰。
你對立功制度的看法是怎樣的?歡迎在評論區(qū)留下你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