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對行賄罪的規定:
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法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圖片自網絡,侵刪)
2.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立案追訴標準有2個。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是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3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對犯行賄罪“情節嚴重”的規定: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并具有如下情形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對犯行賄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 對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同時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對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對犯行賄罪,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對犯行賄罪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王平聚律師認為,刑法對行賄罪采用了“數額+情節”的方式來定罪處罰,無疑在評價行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時更加準確,增加了法律適用的客觀性,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很好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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