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給官員送錢,是否構成行賄罪?不一定。而官員收錢,一定構成受賄罪。為什么呢?因為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即官員只要收錢,就構成受賄罪。
而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即只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錢,才構成行賄罪。
這里明確了,行賄人是出于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那法律上規定的不正當利益是指什么?這個標準和生活中的常識也是一致的,它包括兩類:
第一類是利益本身不正當,即行賄人謀取的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
第二類是謀取利益的手段不正當,即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生活中最常見的是為了謀求職務的升遷,或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行賄人違背公平原則,為謀取競爭優勢,給予相關人員財物。這類行為即是大家常說的“權力尋租”。只要在法律中有操作空間,請求國家工作人員予以方便,都屬于“謀取不正當權益”。
譬如,M為了獲取政府采購訂單,向負責采購項目的工作人員送了100萬元,希望在政府招標過程中“中標”。這個讓招投標走形式,暗地里內定中標者的“暗箱操作”,即是謀取利益手段不正當。
N向某高校招生辦主任送30萬元,希望主任在招生時對其已經進入該高校投檔分數線的侄兒優先錄取。表面上看該考生已經過了投檔線,但未必必定得以錄取,故此“優先錄取”,也屬于謀取利益手段不正當。
但如果在法律中沒有任何操作空間,則不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譬如說,開奶牛場,完全符合國家農業專項扶持項目補貼的W,向縣專項扶持辦主任送了60萬元,希望主任按照國家及縣里的扶持項目政策,順利地下撥補貼款。這個行為不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再有,某民企建筑公司負責人H,在投標政府建造工程項目中標后,給政府項目負責人送了80萬元,希望后續流程中繁復的蓋章簽字流程快一點,減少拖延,提高效率。這個行為也不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回到文初的問題:給官員送錢,是否構成行賄罪?具體而言,如果行為人送錢的目的,是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如同文中M和N的情形,那如果數額達到立案標準,將涉嫌構成行賄罪;如果行為人送錢的目的,如同文中W和H,其送錢行為并非謀取競爭優勢等不正當利益,不構成犯罪。但收錢的官員,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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