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專家學者對“辱母殺人案”的評論
王勇(蘇州市檢察院):對于歡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
盡管覺得南方周末的報道與看到的判決有出入,法律有硬傷,尤其是將民警到外面了解情況誤報為離開現場,與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相符,但報道的情況基本屬實。一、十一名催債人非法拘禁于歡及其母親六個多小時,非法拘禁時使用了嚴重的侮辱行為。十一名催債人的行為已觸犯非法拘禁罪,而該罪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之一是拘禁中對被拘禁人有侮辱行為。直至民警到來,于歡及其母親仍未能離開現場,不法侵害仍在進行,有防衛條件;二、有報道說,杜志浩脫下褲子并將生殖器塞到于歡母親的嘴中,倘若屬實,杜的行為就單獨構成強制猥褻罪,但判決書各方證言都只說露出生殖器,那么這個行為可以作為非法拘禁罪的從重情節評價;三、民警到外了解情況時,于歡曾試過逃離現場,但被對方阻止。這是沖突的起因;四、從傷情看,雖然杜志浩是侮辱其母親者,但和其他人被刺的部位沒有差別,且都只是一刀。
而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杜志浩的肝部創傷深度8CM,刀刺入較深。但結合侮辱行為已經結束、因未能離開現場而引發沖突、僅對身邊限制自己自由的人員進行捅刺、無差別傷害對方等,母親受辱只是誘因,急于離開現場才是主要動機。正當防衛一般要求不法侵害具有攻擊性、緊迫性、侵害性,而非法拘禁行為能否正當防衛有一定爭議,但本案中非法拘禁行為顯然符合攻擊性(嚴重侮辱、肢體限制等)、緊迫性(深夜民警到場后依然沒有離開)、侵害性,可以進行防衛。
但對方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圍堵逼債,沒有暴力加害的的意圖和行為,導致一死多傷的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具有相當性。屬于防衛過當,對被告人于歡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量刑過重。
趙秉志(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判決書認為不構成防衛的緊迫性是不對的
結合本案看,于歡構成防衛過當。判決書認為不存在防衛的前提,不構成防衛的緊迫性,“這是不對的”。
按照一審判決書的描述和認定,于歡及其母親實際上受到了三種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這是一種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二是侮辱行為,包括語言侮辱和行動的侮辱,這種侮辱也是違法犯罪行為;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警察離開房間時對方不讓于歡和他母親走,還毆打他。而且,警察來了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歡母親受到違法犯罪行為現實侵害的情況下,他感到情勢比較危險亦義憤填膺,他基于保護自己母親合法權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對圍在自己身邊要群毆他的幾個違法犯罪分子展開反擊,刺死刺傷了他們。這完全是基于正當防衛目的的反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不能否認其正當防衛的前提存在。
趙秉志進一步表示,至于在這種情況下于歡拿起武器進行防衛,不能說因為對方沒有兇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為對方人多勢眾,而且對方已實施多種違法犯罪行為。但是,于歡的防衛行為導致了對方死亡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這樣的嚴重后果,應該說,盡管有防衛的前提,但于歡的行為還是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符合《刑法》第20條第2款防衛過當的規定,因而應當以防衛過當構成的故意傷害罪定性,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那么,究竟應當選擇適用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本案在一死二重傷一輕傷的情況下,如果免除刑事處罰,也許會失之過寬;而適用減輕處罰,較為穩妥與公正。但一審判決只是略為從輕處罰,只考慮對方的過錯,沒有考慮到防衛因素,沒有給予減輕處罰,顯然是處罰過重了。”趙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減輕處罰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張可以考慮較為顯著地減輕處罰。”
趙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當防衛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倫理,其一審判決不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機關和山東省司法機關的重視,相信二審會有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