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尉某在擔任XX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紀人期間,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擔任“股市先鋒”電視節目嘉賓前,使用實際控制的“趙某”、“李某”、“蔡某”等3個證券賬戶,預先買入“XX制藥”、“XX股份”等18只股票,并于當日或次日在上述電視節目中通過詳細介紹股票標識性信息、展示K線圖或明示股票名稱、代碼等方式,對其預先買入的上述18只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或推介,再于節目在浙江電視臺首播后1至2個交易日內拋售相關股票,獲取非法利益。經審計,尉某買入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238.04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2326.09萬余元,非法獲利88.05萬余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尉某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八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律師說法】
深圳資深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解析了其中法律關系:
1.“搶帽子”交易是一種日內短線交易手法。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相關規定,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在相關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中,尉某作為證券公司中介人員,在擔任“股市先鋒”電視嘉賓前,事先通過自己控制的三個賬戶買入18只特定股票,并在第二天的節目中評價、推薦、預測這些特定股票,等節目播出后1到2個交易日股票上漲后賣出獲利,共計88.05萬。尉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搶帽子交易操控”。
2.尉某的行為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罪。我國刑法第18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搶帽子交易操控”屬于此法條的“其他方法”。尉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擔任電視臺節目的特邀嘉賓,發表的誘導性信息,容易對普通投資者交易決策產生影響。其在發布信息后,以“搶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獲利88.05萬, 破壞了證券市場管理秩序,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