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即案件經過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被害人就可以請訴訟代理人。
作為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情況下就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法律規定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即只要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即案件經過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被害人就可以請訴訟代理人。法律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為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為該未成年人請訴訟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傷重等原因,其近親屬也可以為其請訴訟代理人。
關于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問題,刑事訴訟法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參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范圍執行。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主要范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和親友。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