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一名將近三十歲的中年男子,一直處于無業游民狀態。有一日,突然想到一個發財的妙招。張某向一家房地產公司老總韓某慌稱其打算開公司,需要辦公房。于是其與韓某簽訂了一份人民幣伍佰多萬元的購買商品樓的合同。在沒錢付款的情況下,韓某應張某的要求為其開具了《房產兌現通知書》、另外還開具了一份《房價證明》,并且開具了五百多萬元的購房發票。張某得到這三份憑證后再持著之前的《購房合同》,去找到了一家具備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出具了一份驗資證明書。張某又拿親屬的身份證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了一家公司,注冊資本是五百多萬元,并領取了營業執照。自封老總加法人代表。然后多次騙取銀行貸款,最后案發,被警方抓獲。
張某的行為是否應當定性為虛報注冊資本罪?何為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時候,使用了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了注冊資本,欺騙了主管公司的部門,最終取得了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要求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虛報資本金額的1%至5%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經行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本罪的量刑點,總體來說還是很寬和的,只是規定最多只是三年有期徒刑加罰金。
另外,對于本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了一個辦案文件《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雖未達到相關的數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要追訴: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在本案中,張某用未付款的購房合同以及其他證件,騙取了會計事務所的驗資證明書,之后,又憑借上述資料騙取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注冊登記資金五百多萬元人民幣,屬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報注冊資本,且其虛構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是典型的虛假注冊資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