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8年5月12日晚,林某某,男,和友人聚會吃飯飲了不少酒,飯后駕車到朋友蘭某工作的KTV唱歌娛樂。其間,林某某與蘭某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時,林某某自覺不勝酒力,考慮到KTV離家不遠,覺得沒必要這么短距離請代駕,朋友蘭某提出由她駕駛車輛送林某某回家。林某某便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蘭某,并由蘭某駕駛車輛搭載林某某等人離開。回家路上,蘭某酒意上頭,汽車沖進了路邊綠化帶,隨后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蘭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14毫克/100毫升。該事故造成綠化帶行道樹損失3800元。歸案后,被告人蘭某,林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判決結(jié)果】
經(jīng)過法院審理,被告人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林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名律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分析其中法律關(guān)系: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罪,打擊了四種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其中第二種就是醉酒駕駛機動車;法律規(guī)定的醉酒的標準,是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本案中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14毫克/100毫升,且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已經(jīng)觸犯了危險駕駛罪。本罪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行為與交通肇事罪不一樣,無須有危害結(jié)果的出現(xiàn)即可成立,屬于抽象危險犯,即只要司機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又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哪怕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結(jié)果,即算犯罪。
2.根據(jù)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林某某明知蘭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蘭某在道路上駕駛,這種幫助行為滿足了共同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共同構(gòu)成了危險駕駛罪。
3.在本案中,被告人蘭某和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獲得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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