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相比起其他主體的犯罪,老總犯罪有其獨特的發生方式和途徑,它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1、“前腐后繼” 老總犯罪的幾個顯著特點,其一就是“前腐后繼”的多。 比如天津市地鐵總公司黨委書記王春清、總經理高懷志一前一后入獄,再如徐州市生產資料市場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汪大田,6年前曾舉報他的上司、原徐州物資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付厚剛腐敗,將其送進監獄,而他成了“反腐英雄”,去年,他又被群眾舉報因受賄罪入獄。 這些“前腐后繼”的老總們,命運驚人地相似。從當官、被舉報、接受檢察機關詢問,到拘留、逮捕、起訴、審判,不僅犯罪性質相似,連犯案的手段方法也“一脈相承”。 2、夫妻“榮辱與共” 夫妻雙雙坐在被告席上或同入牢房者,時常發生在法院的審判庭上。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黨委書記兼總經理唐若昕被判坐牢14年,其再婚的妻子也跟著坐牢11年;甘肅省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妻也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等。夫妻共同犯罪的現象十分突出。 3、受賄罪所占比例較大,且涉案金額大 比如在2010年62例基本確定犯罪罪名的國企老總中,受賄罪30例,貪污罪15例,挪用公款罪4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例,濫用職權罪3例,故意殺人罪2例,私分國有資產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各1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