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馮某與李某于2002年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年9月雙方補辦了結婚證,先后生育長子李甲,次子李乙,雙方現有價值近30萬元的超市1間,價值7萬余元的海馬牌小轎車1輛,地基1個。因丈夫李某不務正業、好逸惡勞,201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妻子馮某因丈夫結婚以來不管家庭、不顧孩子,一人擔負家庭重擔,認為雙方夫妻感確已情破裂,遂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共同財產作價為兩個孩子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符合《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規定,庭審中馮某不愿意接受法庭調解,堅決要求離婚,李某也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準予離婚。雙方生育的兩個孩子均未成年,原、被告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被告李某在服刑,無法對孩子履行撫養義務,因此可考慮李甲、李乙由原告撫養。
關于雙方財產分割,庭審中被告主張有存款5萬元,但因其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故不予支持。庭審查明雙方共同擁有的超市、汽車、地基等共同財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因被告正在服刑,不能經營超市和對小轎車進行管理使用,加之馮某沒有固定收入,生活來源以及孩子的撫育費基本靠經營超市的營業收入,孩子李甲在畢節讀書,汽車可用于接送孩子。因此,可考慮將超市和汽車分割給馮某,地基屬于不動產,易于管理且有一定的增值空間,分割給李某剛較為適宜,可由其家人代為管理。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雙方離婚,雙方所生育的兩個孩子由原告馮某撫養,共同財產超市、汽車歸原告馮某所有,地基歸被告李某所有。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支路1001號公交大廈350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旁)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http://www.mysude.cn/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