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法釋〔2009〕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51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條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201條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第224條第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253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253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262條第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28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337條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第37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第37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第38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