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某日來大陸探親,用自身攜帶的大量貨幣,在親戚附近的地方收購了500克黃金。甲將黃金融化成片,藏匿于自己的包包內,欲打算帶回香港。在路過深圳一關口時,被工作人員查獲。對甲運輸黃金到境外的行為是犯罪未遂還是既遂呢?
在我國的《刑法》中沒有闡述什么是既遂但是闡述什么是未遂,但是法庭在判決時必須要考慮犯罪嫌疑人是未遂還是既遂。既遂和未遂的區分直接影響定罪量刑,是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的一個關鍵點。
所謂既遂,是指行為人在犯罪意識形態的支配下完成了犯罪的目的,實現了所有的犯罪要件。所謂未遂,就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相關的犯罪要件。
對于走私罪而言,相關的既遂和未遂標準的制定應該是看具體的情況來分析。如果走私分子是為了瞞關,即藏匿走私的物品悄無聲息通過關口的行為。對于瞞關則要看他有沒有成功的逃避海關的監管。如果成功了逃避海關的監管則是既遂,未能成功的逃避海關的監管則是未遂。對于繞關而言,看是否成功的將貨物運出關外或運進境內。若是運出了境內或運進了境外則是實現了走私的目的,應該是定走私罪的既遂。對于未遂刑法則有相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未遂犯罪,需要有幾個前提條件需要注意:
(一)必須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否則不能構成未遂。所謂著手實施是指實行了犯罪行為,而僅僅是思考或者是腦海中部署,這些都不構成未遂。
(二)必須是意志意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看以“意志”,前者是“想而不能”即想完成犯罪但是無法完成;后者是“能而不想”即可以完成犯罪,但是不想去完成。
在本案中,甲的行為是屬于瞞關走私的行為。甲違反海關規定,企圖通過瞞關把黃金運送出境,逃避海關監管。這種行為屬于典型的走私行為。對于瞞關行為的既遂和未遂主要是看是否將走私物品帶出境或帶入境。對于本案中甲的行為,是沒有把黃金片帶出境內,所以對甲應該以走私貴重金屬的未遂犯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