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運輸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出租車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其賠償原告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82546.8元,但對原告主張的4000元精神撫慰金依法不予支持。
2014年8月29日傍晚,原告柳某乘坐的出租車與右側同行的一輛自卸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經治療產生醫療費25752.32元等,其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十級。當地交警大隊認定,出租車司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將出租車司機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履行賠償義務,除已產生的醫療費外,支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萬余元。被告則辯稱,因原告主張的是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其只對原告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而對原告主張的4000元精神撫慰金則不予賠償。
彭州法院一審認為,在出租車運輸中,旅客登上出租車時客運合同就已成立,該案原告與被告出租車公司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出租車司機作為公司員工駕駛車輛,負有保證載乘工具安全、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等義務,因其未盡到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導致原告在該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出租車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而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依法則不予支持。經計算核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
受害人應該如何選擇
彭州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王麗說,基于同一個法律事實,產生兩種受不同法律規范調整的民事責任,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民事責任競合。因僅存在一個法律事實,故只能請求被告承擔一種法律責任。現實中因案件類型的多樣化等因素影響,無論選擇哪種責任承擔方式,均各有利弊。
該案中出租車公司負有將乘客柳某安全運輸至目的地的義務,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傷亡,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
同時,該案中的乘客受傷是因被告司機在駕駛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且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司機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作為司機任職的出租車公司對原告還產生了侵權責任。
該案中原告最終主張要求被告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雖精神撫慰金未得到支持,但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應該說還是各有利弊,不能輕易講哪一個是最佳選擇。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主張行為人承擔責任,以何種責任承擔方式起訴利弊不一,如就舉證而言,通常情況下主張違約責任,舉證較為容易,其無須舉證對方有過錯,而只要證明有違約事實存在即可。而主張侵權責任則不僅需要證明對方有過錯,而且還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以及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再者,在有些類別的合同中,提起侵權之訴,依法則只能索賠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直接損失。而提起違約之訴,除標的物的直接損失外,還可索賠預期可得利益,并且當事人可以用約定違約金、定金等方式事先約定賠償范圍,但在賠償范圍上只包括財產損失,對于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損害,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有些涉及質量異議期已屆滿的合同糾紛案,還存在主張違約責任可能敗訴,請求侵權責任則可能勝訴等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最終如何選擇,只能由當事人從更好保護自身權利等角度考慮自主選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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