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網 走私犯罪】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請逮捕和審查批準逮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來辦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向題的意見》的要求,一般按照下列標準掌握: (一)有證據證明有走私犯罪事實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走私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走私犯罪事實,須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2)查扣的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走私貨物、物品的數量、價值或者偷逃稅額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起刑點。
2、有證據證明走私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認為走私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1)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
(2)視聽資料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認的;
(4)有證人證言指證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符合下列證據規格要求之一,屬于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1)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有現場勘查筆錄、留置盤問記錄、海關扣留查問筆錄或者海關查驗(檢查)記錄等證據證實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
(3)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的;
(4)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
(5)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是指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等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實,對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以及偽造、毀滅證據等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的,或者存在行兇報復、繼續作案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