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7年10月,魏果某趁朋友楊某某不注意,秘密登陸楊某某支付寶賬號,多次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竊得與支付寶綁定的楊某某中國工商銀行卡內的資金計9800.5元。同月,魏果某申請了賬戶名稱為“快樂人生”的微信賬號,在楊某某沒有留意的情況下,使用楊某某手機SIM卡,將該微信賬號綁定楊某某的上述中國工商銀行卡,后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竊得楊某某工商銀行卡內資金計5200余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魏果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關系:
1.魏果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刑法》第196條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信用卡并使用”是一種特殊的盜竊罪,它包括兩個步驟:一是盜竊信用卡。二是使用該被盜竊的信用卡。“使用”必須按照信用卡的通常用途使用:包括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四種方式。故不包括盜竊信用卡信息資料,然后在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使用的情形;回到本案中魏果某在作案過程中未竊取上述工商銀行信用卡,其雖竊取了楊某某手機的SIM卡,但系為冒用信用卡及非法占有卡內資金創造條件,故其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魏果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行為有四種:其中之一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達5000元以上;本案中魏果某未經楊某某的許可,利用支付寶、微信的收付轉賬功能及綁定的楊某某工商銀行信用卡信息資料,以楊某某的名義使用該信用卡,非法占有卡內資金。該行為屬于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使用。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認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詐騙行為。魏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數額達1.5萬余元,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