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這里所說的走私,不包括走私毒品)
(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對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時構成要件也不同,第151條第2款規定的走私文物罪與走私貴重金屬罪中,該走私行為與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為有所不同,其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為,而不包括入口(進口)的行為,即走私文物與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是一種單向而非雙向的行為。走私廢物罪只打擊進境不打擊出境。(注意:此處不是進口和出口)
(2)注意:走私淫穢物品罪是目的犯。走私武器指的是現代軍火。走私原子彈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走私假幣指的是可以在國內流通兌換的貨幣;
(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與禁止流通的物品。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4)變相走私:未經海關允許且未補繳稅款,在境內出售保稅、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
(5)間接走私: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第一手購買者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預備行為
(6)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7)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嚴重的無期、死刑,并沒收財產)
(8)走私又暴力抗拒緝私的按走私罪與妨礙公務罪數罪并罰(同一行為觸犯幾個走私罪的,按想像競合從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