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三十歲的中年男子,是土生土長的海南人。案發前李某對著人民幣經行了細致的研究,后來心生一計。李某在在自己家里用自己設計的工具以及液體共制造出了十三張人民幣,面額都是十元的。因自己的技術還不成熟,所制作的錢幣因“太假”導致不敢在市場上使用。最終,李某憤而燒之。后來李某又認識一幫朋友潛心改造了自己的造“幣”技術,使得終于達到流通的標準。在朋友們熱心的幫助下,李某一口氣造出了20張面值五十元的人民幣,這次的“幣”起碼看起來可以流通了。就這樣,這幫“熱心朋友”把李某送上了不歸路。
事情就這樣發生了,故事還在繼續發展著。警察抓獲了李某等人,檢察院指控李某觸犯了偽造貨幣罪。
首先需要向讀者普及一下偽造貨幣罪的相關知識。偽造貨幣罪可謂是古今中外,源遠流長。我國大秦帝國時就規定了私鑄造錢幣罪,并且古羅馬時期也有相關罪名。鑄造錢幣只能朝廷來,臣民不可以。
當代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仿照真貨幣的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貨幣的假貨幣,并意圖使之進入流通領域。
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貨幣管理秩序的擾亂。
偽造貨幣罪的客觀要件是實施了仿照真的貨幣外部特征,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幣的假幣的行為。
偽造貨幣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可,在我國單位不可以構成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的主管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貨幣的行為,而故意追求或者是放任。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至五十萬罰金;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本罪是沒有三年以下的情形的,起點刑罰就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這足見國家對這個罪名的打擊力度有多大。至于對如何認定偽造貨幣罪的起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或者貨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偽造貨幣的面額在3萬以上,屬于“特別巨大”要處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同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偽造貨幣罪處罰。但是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詐騙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