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都是故意犯罪,區分點之一在于:是否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圖片自網絡,侵刪)
先看案情的背景:
W,男,江西人,81年出生。大學學歷。2015年與人合伙成立“光X”公司,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實際經營管理。
2016年4月,W安排人員以廣東信X集團公司江西分公司總經理身份,與城南大廈置業有限公司(城南大廈)法人代表甘某及股東協商定城南大廈裝修事宜。城南大廈出具了一份《城南大廈租賃協議書》,該協議書上甲方蓋有“城南大廈置業有限公司”的印章及股東簽名,而乙方則暫未落款及蓋章。用W的話,分公司正在成立中。
1個月后W安排其弟“某東”成立了“大東”公司,“某東”擔任法定代表人,W擔任實際控制人。并在《城南大廈租賃協議書》乙方空白落款處上加蓋了“大東”公司合同專用章,并加蓋法人代表“某東”的印章。
隨后,城南大廈股東甘某發現與之簽訂《城南大廈租賃協議書》的乙方并非如W所言,系W杜撰出來。出于謹慎考量,向“大東”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大東”搬出城南大廈,同時,解除雙方簽署的租賃協議。之后,“大東”搬出了城南大廈。
案件發生經過來了:
2016年11月,W 以“光X”公司與“大東”公司之間簽訂有城南大廈裝飾工程合同為由,用“光X”公司的名義與趙某、鄧某、 簽訂了《城南大廈裝飾工程施工居間合同書》。收取了趙某等人100萬元預付款。之后,趙某、鄧某等人從未進入城南大廈施工過。 而W隱瞞身份逃匿躲避,一直未將這100萬元預付款還給趙某、鄧某等人。趙某等人憤而報案。警方控制了W,經過偵查,案件進入審理階段。
作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辯護人來說,選擇怎樣的辯護策略?
對W收取100萬元預付款后隱匿身份不退還的行為,是涉嫌詐騙罪?還是涉嫌合同詐騙罪?作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辯護人來說,選擇怎樣的辯護策略,除了充分與當事人溝通,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外,更需要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獨立的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方向。就本案來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以下2點: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點1:行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W隱匿行蹤逃避退還100萬預付款的行為是涉嫌了詐騙,但其行為涉嫌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需要再看這兩個罪名的異同。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關鍵一點是是否利用合同了進行詐騙。這個合同不是單方面偽造進而騙取對方信任的合同,而是雙方有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
本案中在W的“光X”公司與被害人趙某等人之間存在有《城南商會大廈裝飾工程施工居間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W在以“光X”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收取對方100萬預付款以后逃匿,W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點2:涉案金額的多少和量刑有很大關系。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有三擋,根據騙取被害人財物金額在“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不同檔次,分別予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分別是指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如果該行為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刑法對“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則定在200萬以上;由此看來,相對于普通詐騙罪來說,合同詐騙罪的入罪金額及量刑金額都明顯要高數倍,這對為當事人爭取罪輕判決,是有利的。
故最終選擇合同詐騙罪這個罪輕罪名進行辯護,并爭取法院認定為單位犯罪,作為辯護律師的辯護策略,其中緣由,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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