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 構成要件 :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 合同 的 管理制度 、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 行為人 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 盜竊 、騙取、偽造、變造 簽訂合同 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 或者其他虛假的 產權 證明 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 詐騙 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 犯罪主體 包括 自然人 和單位。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于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 公司 、 企業 、 事業單位 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 租賃 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承租人 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 營業執照 ,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 皮包公司 ,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5、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 單位合同詐騙 。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慮”。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