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jù)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 被告人 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案件情況復雜,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結合 行為人 的履約能力、履約行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情況,加以綜合判定,具體如下:
( 1)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在正常的經(jīng)濟交易活動中,交易主體 簽訂合同 ,目的是為了履行 合同 ,達到交易的預期目的,而交易的安全、順利進行并最終完成勢必首先要求交易的主體必須真實存在。即便是合同民事 欺詐 ,由于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履行合同而謀取不當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體資格上一般也不會弄虛作假。反之,在刑事 詐騙 中,行為人簽約時往往會以虛假面目出現(xiàn),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 2)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在 司法認定 中應注意以下幾點:行為人雖不具備實際條件,但有確鑿的證據(jù) 證明 其在履行期限內具有相應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能力,履約有可靠的保障,應認定其具有履約能力;行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喪失了履約能力,導致無力歸還他人財物的,不能以 合同詐騙罪 定罪處罰;行為人簽訂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財物后為履行合同做了積極努力,但因被騙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喪失歸還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 3)行為人有無采取詐騙的行為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觀心理內容,須通過具體行為方式及行為的實踐效果去判斷。手段的非法性是認定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jù)。對詐騙犯罪而言,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與實施了詐騙行為聯(lián)系在一起的。若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即使最終沒有履行合同,也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 合同糾紛 中的民事欺詐行為,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有欺騙成分的不一定就構成 合同詐騙 犯罪,還須進一步區(qū)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首先要看欺騙的內容,如果認為行為人只是在合同標的的數(shù)量和質量上欺騙對方還屬于民事欺詐的話,那么,在有無合同 標的物 上欺騙了對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詐的范圍。另外,還要看欺詐的程度,即欺詐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當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詐騙中,行為人完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欺詐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當中起著根本性、絕對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詐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過實際履行實現(xiàn),因此雖然在 合同履行 內容的某些內容或部分事實采取了欺騙手段,如夸大數(shù)量、質量或自己的信譽、履約能力,但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的影響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響,屬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應認定為一種履約前提下的民事欺詐。
( 4)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行為。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履行或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誠意,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這一手段騙取對方財物,一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履約行為或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為,那也不過是為了掩人耳目,絕不是誠心誠意地按合同規(guī)定完全徹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為騙財作掩護。行為人雖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簽訂合同后沒有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僅履行少部分合同,將取得的他人財物揮霍、用于其他非經(jīng)營性活動,喪失歸還能力的,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拆東墻補西墻”的行為 不屬于 履約行為,而是一種詐騙行為。
( 5)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詐騙犯罪和合同 經(jīng)濟糾紛 都會出現(xiàn)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沒有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是合同詐騙,還需具體分析其沒有履行合同的主、客觀兩方面的原因。
( 6)行為人的履行態(tài)度是否積極。這一點與行為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緊密相連,作為分析問題的一個角度,有單獨提出的必要。倘若行為人在合同生效后不做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積極履行,則說明其有詐騙故意。
( 7)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方式。在不同的心理態(tài)度支配下,對合同標的物的處置也會有所不同。行為人將騙取的財物用于個人揮霍、非法活動、歸還欠款、非經(jīng)營性支出等方面的,一般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于行為人將騙取的資金用于實際經(jīng)營活動,包括用于炒股、炒 期貨 、開發(fā) 房地產(chǎn) 等高風險的經(jīng)營活動,并造成資金客觀上無法歸還的,則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需要指出的是,這里強調財物的主要處置形式,指的是確定全部或大部分資金的走向、用途。
( 8)行為人的事后態(tài)度是否積極。行為人的事后態(tài)度,也是區(qū)分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詐騙故意的重要標志。如果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導致合同沒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時 通知 對方,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對方的損失,而是無正當理由地表現(xiàn)出種種不愿承擔責任的態(tài)度,拒不賠償、返還對方財物,或找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東躲西藏,避而不見,甚至收受對方財物后逃匿,可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事后能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用實際行動賠償或者減少對方損失,就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產(chǎn)生時間
對于傳統(tǒng)的 詐騙罪 來說,被害人“自愿”交付財物后,詐騙犯罪已經(jīng)完成,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產(chǎn)生于其非法控制公私財物之前。但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財物,然后使用欺騙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棄財物,從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也符合詐騙罪的特征。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在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者款項之前,可能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采用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是在合法占有公私財物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拒不交付貨物或者支付貨款,或者不償還資金。因此,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之前產(chǎn)生,也可以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產(chǎn)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