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可,男,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廣州市。2009年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7月24日10時許,林某可按約駕車從廣州攜帶毒品到湖南宜章縣“明月山莊”準備與買家進行交易,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現場從轎車內繳獲疑似毒品物質。經廣州刑事技術研究所毒品檢驗,在繳獲的物質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400.08克。后又在林某位于廣州某小區901室的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包,經稱量凈重為53.02克.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林某可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名律說法】
深圳知名律師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1.林某可曾因販賣毒品被判刑,此次又犯販賣毒品罪,根據刑法第365條規定,屬于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同時因前罪是判處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發生在5年之內,故林某可也構成了累犯。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對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量刑時不得重復予以從重處罰。對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時的從重處罰幅度一般應大于前述情形。這就是說,林某可同時符合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規定,不得適用假釋和緩刑,同時還要從重處罰,但不得重復從重處罰。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其行為方式有四種: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本案中,為販賣目的,林某可兩次駕車從廣州攜帶毒品到湖南與買家交易過程中既有非法運輸毒品的行為,又有非法販賣毒品的行為, 依法應當并列確定罪名。故最終是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定罪量刑。
3.本案中林某可是吸毒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數量較大,一般都以運輸毒品罪論處,自吸或代購都不能再作為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