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
作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大步創新的拓展,第四方支付平臺也叫“聚合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相比,表現出無可比擬的靈活性,便捷性和支付服務互補性。隨著移動支付的發展,支付場景的不斷豐富,第四支付平臺的優勢更加明顯。然而第四方支付的利潤非常有限,因而往往會受到一些灰色產業高昂對接費用的誘惑,第四方支付平臺如果突破相關規定,為賭博、詐騙網站、網絡盜竊等違法行為提供服務,將把營運者拖入犯罪泥沼。
基本案情介紹:
蘭某,陽光科技公司的業務主管。“陽光科技”是做第四方支付平臺的互聯網公司,主要是做網絡游戲的點卡和網銀支付。2015年,蘭某接待了一個神秘的大客戶“rose”。“rose”開出了比行業水平高3倍的服務費,要求在公司的支付平臺上開接口,提供資金結算服務。“rose”同時與蘭某達成口頭協議,給其相應比例的公司不知道的返點,條件是使用虛假的公司名義開戶。蘭某知道這個要求不符合行業監管要求,存在相當的風險。擋不住高額服務費及返點的誘惑,蘭某接受了這單業務。
蘭某利用公司平臺接入9家第三方支付平臺為“rose”開設虛擬商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很快便得知“rose”是個位于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市的賭博網站該網站,該網站通過在大陸各省市發展代理的方式吸引中國公民參與賭博。處于不可能被發現的心理,蘭某繼續為“rose”提供服務,并從中提成獲取返點共計342萬元。
“rose”在一次警方網絡賭博收網活動中被偵破,蘭某也被警方從“rose”案中抽絲剝繭被通知到案,隨后被檢察院公訴到法院。
判決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60萬元。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
1.蘭某何以構成開設賭場罪?
從深圳快播案開始,大家開始關注科技能否保持中立的問題。隨著科技的發展,倡導科技向善。對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科技的日新月異,刑法未對一些新行為作出定性的,交由司法解釋來對此作出界定。而對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和處罰問題,即是如此。
開設賭場罪是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而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亦屬于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
2010年8月兩高及公安部聯合發布司法解釋規定: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根據此司法解釋,蘭某在知道了“rose”是一家網絡賭博網站,仍然為收取高額返點,利用公司平臺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蘭某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2.蘭某何以被處于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的從輕處罰?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有2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實施的數量或數額達到基本型5倍以上的,屬于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行為,法定刑升格,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案情中看,蘭某從為rose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中獲取返點共計342萬元,按規定適用升格的法定刑期。
而最終蘭某獲取3年有期徒刑,5年緩期執行的從輕判決,源于辯護律師在為蘭某提供辯護過程中,認真梳理案件事實,深入細致研究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法律框架之下,從各個角度去論證、用盡每一個可以為蘭某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帶來的結果。(完)
(內容均為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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