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那么,打砸泄憤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呢?下面刑事律師來與您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刑事律師發現這樣一個案例,張某會車時與王某發生口角,遂下車攔截王某車輛,并叫來李某幫忙。二人毆打了王某,并用拳腳對其車輛打砸。經鑒定,王某未受輕微傷以上傷害,其車輛損失為6425元。張某、李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之行為共有攔截、毆打、毀壞財物三項,其中因未隨意毆打旁人,只是針對被害人一人,且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攔截行為也未造成嚴重后果,故二人攔截、毆打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毀壞車輛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律師認為,應構成后罪。
1、行為人的犯罪客體并未指向社會公共秩序,僅侵犯受害人一人的財產權。
刑事律師稱,尋釁滋事罪隸屬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隸屬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可見前罪中任意損毀財物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指社會公共秩序,而本案中二行為人毀壞財物行為只針對受害人財物,是單一客體,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要件。
2、行為人主觀方面沒有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目的,僅是損毀公私財物。
刑事律師表示,尋釁滋事罪中任意損毀財物行為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但前罪的犯罪目的是把毀壞公私財物作為手段去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其犯罪動機是出于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等不健康心理;而后罪的犯罪目的是損毀公私財物,犯罪動機一般是出于嫉妒或個人報復等心理。本案中,二被告人毀壞車輛源于口角,屬于打砸泄憤,其犯罪動機也僅是為了報復被害人,主觀方面并無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之目的,故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3、行為人犯罪的客觀方面沒有任意毀損公私財物,僅將犯罪對象特定為受害人車輛,且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
刑事律師介紹,尋釁滋事罪中任意損毀財物行為是對不特定對象的公私財物進行毀壞,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對特定對象的公私財物進行故意毀壞。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將犯罪對象特定為受害人車輛,并未損毀他人之公私財物;其次,僅用拳腳損毀車輛,并未使用磚石等工具,故損毀財物之行為于情節程度表現亦有所克制而非任意;最后,從情節考量,損毀財物之行為未造成輕微傷以上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與整車價值相比也不大,故亦未達到情節嚴重之程度。因此,本案在犯罪的客觀方面,不符合尋釁滋事罪中任意損毀財物行為之“任意”與“情節嚴重”的要求,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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