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與之相關的幾個罪名】
來了解一下與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可能相關的這些罪名:
1.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新聞中的“通寶支付”即違反了本罪的第三個行為;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第一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比國家規定位階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并不必然構成非法經營罪;即如果“通寶支付”僅違反了央行的《通知》,程度輕微,并不能立刻定性為犯罪。
第二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國家規定未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三個層次,如果一個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并且該國家規定將該行為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為明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行為。
立案標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據警方通報,“通寶支付”的涉案金額達到28億之巨,已經嚴重擾亂了正常了社會經濟秩序。
量刑標準: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信用卡信息資料是關于發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戶、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由發卡行在發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磁條中,成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戶的依據,是行為人實施信用卡偽造犯罪的重要資料,因而,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屬于偽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為。客觀行為方式包括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三種方式。
立案標準: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根據司法解釋,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及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量刑: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洗錢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洗錢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單位,但不能包括實施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的人。例如,開設賭場之后,洗錢行為屬于不可罰之事后行為,不構成犯罪。
故被警方控制的這95名犯罪嫌疑人最終涉嫌什么罪名,需要警方在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后,由法院來根據事實及證據作出判決。且在這95名涉案人員中,并非全部會以所涉案件被公訴機關起訴被法院定罪量刑。此案涉案金額之大,地域分布之廣,環節流程之多,性質復雜,不同的分工及對犯罪后果的作用的不同,都會影響到對其行為的定性與處罰。
第四方支付平臺,是互聯網時代顛覆“第三方支付”的顛覆者,是支付市場遠見者招財進寶的新兵器?還是不法分子手中的“洗錢中心”和“如意寶”?就看它掌握在什么人手里,如何來運作使用它。
揭開“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神秘面紗,真相就在這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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