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近年來,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刑事案件不時發生,刺痛每一個民眾的心,引發了一波波對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和討論。出于保護受害人正當訴求和利益的需要,部分民眾強烈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有部分人對此提議持審慎態度,認為不能通過“一關了之”“一刀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來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現況。可以說,兩種態度都有道理,只是表明了在矯正,處理此類犯罪的不同的側重點。而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下調未成年人刑責年齡需慎重。原因在于:
其一,我國刑法的立法目的,以懲治具有嚴重社會惡性,故意心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為主。對過失心態導致的社會危害性行為的懲罰,是例外。主觀惡性大小在刑法定罪量刑體系中是司法機關重要的考慮因素。這可從對“過失之王”交通肇事罪的入刑及量刑規定中可見一斑。
其二,未成年人特定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點,即便近年來由于營養和科技的進步,導致未成年人在生理及心理上顯得成熟,但不可否認,出于“身心發展危機期”的他們,仍然處在諸如情緒不穩,心理承受力低,意志薄弱,難于應付挫折等問題,在此心理狀態下做出的危害社會危的刑事犯罪行為,簡單的“一關了之”也非良策。
事實上,不時出現的低齡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恰恰說明了我們的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出現了漏洞,更需要根據生活方式的轉變,社會的發展,調整我們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方法。刑法懲治,僅是社會治理的一個方面,不適宜過分倚重。
此外,根據矯治青少年犯罪的特點,考慮加強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加強對受害人獲得及時救濟賠償的執行。這兩個方面更應在我們立法者及司法機關優先考慮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