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劉某竄至江西省豐城市某公交車上扒竊。行駛途中,張某看見劉某正在扒竊一乘客時,便大聲一叫提醒該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致劉某扒竊未得逞。劉某惱羞成怒,對張某進行毆打并用刀將其刺傷隨后趁亂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張某的傷情為輕傷乙級。
【評析】
劉某隨意毆打張某,并且情節惡劣,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理由為:
尋釁滋事罪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侵害對象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尋釁滋事行為可分為典型的尋釁滋事和非典型的尋釁滋事。本案被告人劉某本與被害人張某素不相識、毫無恩怨,只是因為被害人張某提醒乘客當心扒手而致其扒竊未得逞,這一偶發外部條件的刺激讓被告人劉某惱羞成怒而借題發揮,在公交車上對被害人張某進行毆打并持刀將其刺傷。
結合本案看,對劉某的犯罪動機不能簡單地認為是一種報復性的傷害行為,而是倚強凌弱、驕橫兇狠,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不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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