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廢止《四川省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舉動,引發民眾熱議,是否賣淫嫖娼合法化了?回答并不是。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廢止《法規》的行為,屬于清理陳舊的地方性法規,并非創建新的規定。
從時間線上看,該《規定》最早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于1992年09月26日制定,1997年10月17日修訂,施行至廢止之日;作為其上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由此可見,該《法規》是最早制定的,而作為《法規》的上位法《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均在其后制定修訂及施行。
再從法律法規適用的原則來說,立法法規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且作為上位法的《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均對賣淫嫖娼等違法活動的查處進行了細致統一的規定。
四川省廢除《規定》之后,對于賣淫嫖娼活動的查處,將依照其上位法規定執行。
廢除《規定》還有一個重要原因,《規定》里的許多條款已與上位法相沖突。如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多次賣淫嫖娼的還實行勞動教養,而勞教制度在2013年即已廢除。
故此次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對此陳舊不再適用的文件進行廢止,只是一次遲到的正常的法律法規清理活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賣淫,嫖娼”行為的行政處罰,最高可至15日行政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
而我國《刑法》規定了與賣淫嫖娼有關的8個罪名,觸犯刑法的,將面臨最高達無期徒刑的刑事追責。
故此四川省地方性法規的廢止,并不意味著賣淫嫖娼行為的合法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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