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賭博是一種用財物作賭注,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我國的《治安管理條例》規定了賭博違法行為的處罰方法;《刑法》也設置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來打擊賭博行為。
(圖片自網絡,侵刪)
韋某,女,73年出生,江西人。2017年居住廣州。在老城小區內開設士多店,販賣生鮮日用品。士多店位置特別,街坊鄰居迎來送往,各色信息在此匯合傳播,韋某也捕捉到了一個“生財”信息,接受外圍“六合彩”投注來牟利:在士多店店內,韋某現場接受下注、也接受彩民通過手機短信,微信方式“投注。開獎后兌現獎金,偶爾冒出的“一碼特中”的消息,幾十倍高額回報的誘惑,刺激著參賭彩民的心。彩民的口口相傳,參與,韋某共收受“外圍六合彩”投注約88期,共接受投注總額約22萬元,從中獲利2.2萬元。2018年1月3日,公安人員發現韋某的士多店店有收受“外圍六合彩”嫌疑,遂對韋某實施控制,同時控制了李某某將等4名參賭人員,并當場繳獲投注單80余張、賭資5020元,經統計,案發當天韋某收受“外圍六合彩”投注額近7000元。
韋某接受“外圍六合彩”投注的行為,是否屬于賭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六合彩”屬于莊家與彩民相互對賭、競猜,以財物下注賭輸贏的營利的賭博行為。賭博是一種十分普遍,常見的不良行為。賭博行為不能創造新的價值,滋長不勞而獲,暗含一夜暴富的不良價值取向,與我國良善風俗背道而馳。我國刑法設置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來打擊賭博行為。
刑法第303條規定了賭博罪的2種情形: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并規定達到入罪后高可達3年有期徒刑;更在《刑法修正案六》中新設立了開設賭場罪,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最高刑期可達10年有期徒刑,以加重對賭博行為的打擊。
本案中,韋某通過“六合彩”開獎信息組織多人進行賭博活動,并非聚集在“賭場”這一固定地點進行賭博,持續時間也并不長,而收受下注的韋某也不像傳統的賭博方式一般直接向參賭人員抽頭漁利,故這個接受下注行為不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而符合賭博罪的“聚眾賭博”的情形,宜以賭博罪來追究韋某的刑事責任。
故最終法院對韋某以賭博罪來定罪量刑,結合韋某到案的其他事實、危害程度、認罪態度等各種情節,最終對韋某處于1年有期徒刑,罰金1萬元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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