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這是一場“企業大師”的現場授課:堂皇典雅的大廳,明亮又夢幻的燈光,氣勢磅礴的背景音樂,臺上“大師”自信滿滿,金句頻出,在經過“企業導師”一番慷慨激昂的成功事例的分享之后,部分急需改善企業經營狀況,解決企業經營痛點的參與者與舉辦者簽訂了購買各類價格不菲課程的協議,然而購買者很快發現,所購買的課程,根本沒起到作用。懷疑上當受騙。然而對此類售賣“成功學”“企業管理”等課程的大師們,是否構成詐騙罪?
成功學大師售賣的心靈雞湯的行為是否能解釋為詐騙行為,仍然需要回到刑法對詐騙罪的定義中去甄別、判斷。
刑法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規定,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一個刑法學上的詐騙行為,包括了5個環節:欺騙行為、陷入認識錯誤、做出處分、取得財產和造成財產損失。上述5個階段都有因果關系。如果缺乏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不構成詐騙罪或詐騙既遂。
回到當前熱熱鬧鬧的培訓界中,在是否構成欺騙行為判斷上,主要看“大師們”在宣傳自己金光閃閃的眾多頭銜和履歷、過人的經驗及學識、諸多幫扶企業的成功案例是否是真實的?或只是大師們虛構出來的?如果欺騙程度只是可以容忍的夸大,仍然有真實的資歷和真實的幫扶案例,10個成功案例仍然有7個8個是真實存在的,這不成立詐騙。
在陷入認識錯誤環節,眾多購買了大師們價格不等的課程,或者付出高昂的價格成為大師的“入門弟子”,原因在于相信“大師們”展現出來的在經營管理企業方面的實力及能力,而如果這些都是大師們口中吹噓出來的,過往的閃光經歷都是編造的,這個購買決定無疑與欺騙環節是有因果關系的。
在造成財產損失環節,表面上,購買者會收到各種資料或“關門私課”,然而這些所得根本不是針對購買者的定制制作,而是網絡上東拼西湊的東西,經受困頓的企業主,希望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不惜付出大筆金錢的取經者,不難預料,損失金錢甚至企業改善機會都是不可避免的了。
如此,這些大師們或將面臨涉嫌詐騙罪的刑事追責。
然而,并非所有的“成功學”大師售賣心靈雞湯的行為會構成犯罪。
如果大師告訴你他的成功因為努力的方向和方法,沒告訴你家庭背景和人脈資源的重要性,這沒問題;如果一位成功人士,如實的講述自己的成功經歷,以此來激勵大眾提高自身的姿勢水平,這當然不是騙局。
如果大師在課程中講述的成功案例,是在偷換概念或者肆意解釋強加因果,讓你對如何成功產生理解偏差;或者用正常人根本做不到的自我管理方法,從而完成邏輯的自洽:讓你覺得你沒成功是因為你沒有跟著他的方法走;還有的大師完全不討論行業情況、不考慮外部因素、不考慮政策影響、不考慮自身資源,放大并憑借精神激勵法來吸引你的關注,付出高價的門票費,會員費,顯然,這樣的吸金行為也不能用詐騙罪進行規制。
而如果大師們在何學員們通過互動建立信賴感后,再吸引學員們投資,造成學員的金錢財物損失,則需要具體的情形先由相關的民商事法律來調整。
人類是善于學習的,從大自然中學,從身邊成功人學,從浩如煙海的歷史過往中學,也從自己和他人失敗的經歷中學。刑法做為法律體系最后一道屏障,在對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進行評價時,始終都是遵循謙抑原則的。而成功學培訓市場的復雜和牽扯的損失形態千差萬別,大師們售賣“心靈雞湯“”吸金,哪怕是碗“毒雞湯”,并不必然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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