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賈某化名孫某,冒充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營長和被害人何某相識,并為何某辦理假軍官證以騙取其信任。2016年5月底,賈某以給部隊辦理團險為由,讓何某拿十五萬元給部隊領導送禮。2016年5月30日,在某飯店,賈某讓他人冒充部隊團長并答應給何某辦理團險,何某將十五萬元存折交給賈某。2016年6月2日,賈某將十五萬元取出后潛逃。
案發后,賈某家屬將十五萬元退還給何某并賠償何某經濟損失五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賈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不同觀點。
深圳刑事律師認為賈某的行為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同時也構成詐騙罪,屬想象競合犯,依據“從一重罪”的處斷原則,其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詐騙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層面分析
詐騙罪是指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法,從而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侵犯對象只有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包含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當事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部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兩罪主要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犯罪構成上:1、侵犯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包含公私財物。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僅為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而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被告人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或者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3、構成犯罪的數額限制不同。詐騙罪要求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才構成該罪,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則無數額較大的要求。
(二)從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犯層面來分析
依據刑法罪數原理,“法條競合”是指由于兩個法條規定的內容有重合,導致某一個行為都能適用,但是只能選擇一個法條適用的情形。選擇依據一般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而“想象競合犯”則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但只能定一罪。處定罪原則是擇一重罪處罰。兩者的區別在于:(1)法條競合的行為只是出于一個罪過,產生一個結果;而想象競合犯中一個行為,往往會觸犯數項法律。(2)法條競合是一種靜態的競合,而想象競合是一種動態的競合。本案中,被告人的一個行為,觸犯了數項法律,顯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照處罰較重的詐騙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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