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針、毆打、喂藥片甚至猥褻,最近,幼兒園“虐童”丑聞屢見報端。有統計稱,今年到現在已曝出19起類似的“虐童”事件,引起社會廣泛擔憂。
多個法律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當前對“虐童”案的司法認定仍存在一定問題,尤其是容易忽視對兒童心理造成的傷害,且對施暴者的懲治較輕,未來應進一步加大對涉事人員及相關單位的懲治力度。
政法機關及時介入通報進展
“虐童”事件發生后,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政法機關能做些什么?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應及時立案,調查案件事實、受害者、犯罪嫌疑人等情況,搜集相關證據,如幼兒園中的錄像及其他工作人員、受害人的證言等,確認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北京某所某律師如是說,對于此類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事件,公安機關應及時通報調查進展,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及時通報情況,避免謠言四起以訛傳訛,造成社會尤其是幼兒家長們不必要的恐慌。
如果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存在犯罪行為且證據充分,應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分別追究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此類案件,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促進整個事件更加高效公正地解決;如果最終進入審判程序,法院也將充分履職,對施暴者依法予以嚴厲懲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亮告訴記者。
兒童心理傷害認定易被忽視
一提到“虐童”,人們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虐待罪,過去“虐待罪”的對象僅是家庭成員,教師不屬于家庭成員,因此對施暴者無法適用該罪名。
據王亮介紹,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虐待罪適用范圍,教師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看護職責的人”被納入適用對象,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對施暴者進行法律制裁的困境。
“但在該罪名的具體適用過程中依然面臨一個重要問題,即入罪較難,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情形才能適用,而司法實踐中‘情節惡劣’的標準往往難以把控,因此造成了適用的困惑和司法標準的不統一。”王亮說。
更讓王亮感到擔憂的是,鑒于兒童屬于特殊群體,對其所受傷害的認定還存在“物理標準”和“心理標準”兩大問題,需要特別引起注意。
王亮分析說,在“物理標準”方面,以輕傷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于2014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諸如顱骨單純性骨折、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缺失半個指節等情形才可能構成輕傷。
“眾所周知,這些傷害如果發生在兒童身上后果要嚴重得多,可這些標準適用在兒童身上時竟然與成人沒有什么不同。”王亮認為,這樣一來,諸如兒童身體被扎幾個針眼要定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可能,針對兒童的“物理標準”不降低,帶來的只會是“平等但不公平”。
在“心理標準”方面,王亮認為無論是虐待還是性侵,對孩子的心理傷害往往會比物理傷害更大、更持久、更難愈合,可在刑法評價時,心理傷害因素往往被邊緣化,甚至被忽視,其標準也和成人無異。
“心理創傷帶來的大多是兒童心理問題的潛伏和后期爆發,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最容易被忽視,只有盡快解決這一問題,才能真正實現對兒童的有效保護。”王亮說。
懲治力度不夠預防效果不佳
“虐童”事件何以如此高發?在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看來,這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社會問題,與當前嬰幼兒教育師資力量和保障不到位、對兒童校內安全的忽視、立法及監管相對缺失等多種因素息息相關。
不過多位受訪者均告訴記者,在眾多因素中,對“虐童”施暴者的懲治力度不足,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王亮舉例說,如法律對“虐童”施暴者僅規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這樣的懲治力度顯然不夠,進而也會帶來預防效果不佳。
王亮認為,在對“虐童”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對兒童性侵犯罪者的一些處罰措施,如美國在其公民的護照上對有兒童性侵犯罪前科的人予以標注“公示”,一些國家還對有此類嚴重兒童犯罪記錄的人員處以終生禁止從事與兒童相關行業的“禁止令”,更有甚者對有犯罪記錄人員接近校園的物理范圍都有所限制。這些舉措,一方面對其本人形成足夠的制裁,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強大的震懾力。
“除對施暴者本人的懲治外,對其所在單位也應給予足夠的處罰,包括嚴重情況下吊銷其所在校園的營業資質等,只有這樣才能倒逼其進行有效監管,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王亮說。
要嚴厲打擊幼兒園“虐童”等違法犯罪行為,從嚴追究相關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同時推出存在“虐童”現象幼兒園及行為人的黑名單制度,倒逼監管力度的加強。
“如今各地檢察機關紛紛成立了獨立的機構,專司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工作,犯罪預防是未檢機構的重要職能。作為未檢檢察官,我們也在嘗試通過法治巡講、家長課堂、教室課堂等方式加強宣傳,一方面讓家長增強兒童防護意識,另一方面也對學校和老師進行法治教育引導,以此強化相關人員的守法意識,警示其不要觸碰紅線。”王亮認為,鑒于“虐童”事件大多會給涉事兒童帶來不可磨滅的嚴重傷害,因此預防的意義與價值顯得尤為重要。
姚建龍建議,除檢察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應更多地介入到兒童保護工作中來,如日本各級政府都設置了專門的少年警察機構,我國也可以借鑒此舉,以進一步提高辦理“虐童”案事件的專業性。“‘虐童’是陽光底下最罪惡和卑劣的事,必須要嚴厲打擊。”姚建龍語氣凝重地說道。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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