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與弱勢的犯罪嫌疑人站在一起的,是辯護律師。
當犯罪嫌疑人被動進入刑事追訴程序以后,站在其身邊,為之提供專業法律服務,與之一道,共同面對強大的國家司法辦案機關的,除了其家屬,就是辯護律師了。
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務中得到更多適用以來,圍繞這項制度產生了各種討論和疑問。其中之一是,既然犯罪嫌疑人都認罪認罰了,那是不是就不需要辯護律師為其辯護了?回答是否定的。
我們辦理的這起故意傷害案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1.基本案情:蒙某。男。2019年9月。蒙某參加了朋友宴請。酒過三巡菜過五味,蒙某酒意上頭激進的勸酒惹怒了同桌林姓男子。林某用玻璃杯砸向蒙某頭部,致其頭部受傷血流滿面。蒙某隨后從餐廳外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折疊刀,在與林某扭打撕扯過程中刺中林某胸部、腰部。林某在送院治療后不幸身亡。
案發后,蒙某即向到場公安主動投案,如實交代了自己所作所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蒙某表示愿意認罪認罰。我們是在這個階段介入此案的。
2.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的初步量刑建議是15年有期徒刑:
實務中,辦案檢察官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量刑認識,理解,與辯護律師有一定差異。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辯護律師,需要尊重檢察機關的決定,但仍然存在著與之溝通,說服辦案檢察官,在對當事人的量刑上,達成共識的空間。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在蒙某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蒙某可以出于自愿、真實地認罪認罰,從而獲取在訴訟程序上的從簡,縮短訴訟程序時間,以及在實體法上獲得從輕處理的結果。
在蒙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之后,辦案檢察官的初步量刑建議是15年有期徒刑。
3.經過溝通,檢察官采納我們的辯護建議,把對蒙某的量刑建議從15年降至12年有期徒刑。
通過閱卷,結合會見蒙某,詳細地了解了事件的前因后果,了解蒙某行為是事出有因。根據過往多年的辦案經驗,我們至少可以從兩個方向為蒙某爭取從輕處理。
一是協助家屬,積極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協商,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通過移動程度地彌補受害者家屬的損失,真誠的道歉,獲取受害者家屬的諒解。
受害者家屬出具了諒解書,意味著受害人家屬的創傷得到一定的安慰,社會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故而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會有適當的從輕考慮。
于是我們聯系受害者家屬,協助蒙某家屬,對林某家屬作出了積極賠償,真誠的道歉,獲取了林某家屬出具的諒解書。
二是我們判斷,蒙某用折疊刀刺中林某致其死亡的行為,存在正當防衛的性質,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仍然需要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但屬于法定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
我們在把對案件的從輕情節形成法律意見書,遞交承辦檢察官之后,又與之進行了充分的溝通。
最后,承辦檢察官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認定蒙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并將量刑建議從15年有期徒刑,降至12年有期徒刑。
即便被追訴人自愿采納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樣需要最客觀的辯護律師,保障其訴訟權利及合法權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實踐,積極地落實此制度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訴訟階段。
但即便在不同階段,被追訴人自愿采納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樣需要辯護律師站在其身旁,為其提供最符合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建議;仍需要辯護律師從一個更公正,更客觀的角度,保障弱勢的被刑事追訴人獲得國家司法機關公平、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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