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文就此為您介紹關于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構成以及如何處罰問題。
一、什么是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構成包括以下幾個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同家財產所有權。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其中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于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白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
(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
私分的款項,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公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采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
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夫、衛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但本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施以行政罰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機關,又非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如有集體私分罰設財物行為者,原則上不能構成本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只有符合以上犯罪構成要件才能構成本罪。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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