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
刑事司法協助可以分為我國司法機關請求外國司法機關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和外國司法機關請求我國司法機關提供刑事司法協助兩個方面,其內容都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六項:
1、代為送達文書;
2、代為調查取證,包括代為聽取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詢問證人、被害人和鑒定人,進行鑒定、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辨認等;
3、移交證據,包括移交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贓款、贓物;
4、通報訴訟結果,包括通報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起訴或不起訴、判決或裁定的內容等;
5、承認與執行對方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6、涉外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
(二)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
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下列方式:
1、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2、對中國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我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3、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
4、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有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按照協定規定的方式送達;
5、當事人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