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開始,趙某甲和父親趙某乙在錫城做回收煙酒的生意,行情好的時候能賺不少錢。可是后來他們發現回收過程中收到不少假的煙酒,這樣不僅不賺錢,還賠進去不少。父子兩人覺得損失有些大,就想把這部分損失彌補回來,于是決定借回收煙酒的機會以假“換”真。于是,趙某甲在網上發布了“高價回收煙酒”的小廣告,抬高收購價格以吸引注意。這時正巧親戚劉某聯系趙某父子,打算投奔他們做生意,兩人將此事告訴他,劉某覺得不費勁又來錢快,三人一拍即合。
2015年5月的一天,趙某甲接到張某的電話,說是通過網上看到其收購煙酒的廣告,現在想處理一些用不掉的香煙。于是,趙某父子決定實施第一次調包“計劃”。兩人將用于調包的5條假煙放置在汽車副駕駛座椅下后,由趙某甲負責開車,趙某乙坐在副駕駛座上。駕車到達張某住所的小區門口后,兩人將張某約至車上商談收購事宜,并故意讓張某坐在副駕駛后面,趙某甲坐在張某旁邊,并將張某出售的5條中華牌(硬紅)香煙放在駕駛座與副駕駛座中間的扶手箱上。在商談價格的過程中,趙某甲佯裝檢查香煙真假以分散張某的注意力,這時候趙某乙則乘機用5條假煙調換了張某的5條真煙。調包成功以后,趙某兩人以張某要的價錢太高為借口拒絕收購,將5條假煙交給張某后駕車離開現場。
此后,趙某甲與劉某兩人“行動”時,由趙某甲負責分散賣家的注意力,劉某負責實施調包。三人采用相同的手法,通過調包共盜竊5次,竊得中華牌香煙(硬紅)50包、中華牌香煙(軟紅)80包、黃金葉牌天葉香煙10包、53度飛天貴州茅臺酒4瓶,價值共計人民幣12366元。其中,趙某甲參與盜竊5次,價值人民幣12366元;趙某乙參與盜竊3次,價值人民幣6750元;劉某參與盜竊2次,價值人民幣5616元。
濱湖法院經審理任務: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后時分時合,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到三被告人悔罪表現、退賠經濟損失等情況,該院作出了從輕處罰,判處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趙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劉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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