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刑事律師,和許多同行律師一樣,經常為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介入苦難而感到惆悵,有時甚至會受到一些冷遇,這同時也激勵我們要迎難而上,付出更多的努力,克服困難完成前期介入的工作。回憶自己的經歷,我感觸最深的是,身為一名刑事律師,一定要敢于理直氣壯地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我們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好的權利呢?
1、對有關律師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的法律規定要熟知我曾經在個別偵查人員的非難面前無言以對,其原因不是因為“尊重”司法人員而不愿抗辯,而是由于對法律生疏難以應對。可見要熟練運用法律就必須先熟悉法律。隨著刑訴法的實施,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作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務,我認為應熟練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國家六部委制定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兩方面規定我們應當熟記。
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辦案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辦案機關應在48小時內,五種重大復雜案件在5日內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了解有關案件情況,這項權利是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控告材料;
4、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在七日內答復。
二、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項訴訟權利也應熟記,因為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這些權利并作出解釋。這八項訴訟權利是:
1、有權聘請一至二名律師;
2、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對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記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有權請求自行書寫供述,偵查人員應當準許;
5、有權進行無罪辯解,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
6、有權向律師反映案件情況;
7、有權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
8、有權在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以上權利規定在刑訴法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
2、行使訴訟權利要嚴守法度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刑事業務風險大,稍有不慎就會墜入陷阱,在偵查階段介入的律師更要百倍警惕。長期的業務實踐使我認識到,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律師在行使訴訟權利時,要謹記“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風險。具體表現在:
一是不能超越權利范圍。有些律師“積極”介入偵查,與偵查機關同時開展調查,甚至同時搜集證據,錯誤地認為要與偵查人員搶時間。殊不知律師此時不是“辯護人”的身份,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與“辯護權”有區別,這種干擾司法偵查活動的調查取證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
二是不能違反會見紀律。有些律師為了體現“服務周到”,違反監所管理規定和會見紀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親屬之間互通案件信息,或者傳送違規物品,或者誘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這是嚴重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必須禁止。
三是不能泄露秘密。對辦案過程中了解到的國家機密、案件秘密、當事人隱私,律師要自覺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3、對應享有的訴訟權利要積極行使在很多時候會遇到一些障礙,必須付出更多努力。在實踐中,我始終堅持耐心說服、積極申辯、有理有節的原則,積極而全面地行使律師的訴訟權利。
一,對不予配合的個別偵查人員,我采取曉之以法,耐心說服的方法。面對“再談案情就終止你的會見”的警示,我一邊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刑事訴訟(偵查階段)受委托律師的訴訟權利”法條,一邊向偵查人員說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師就無法幫助嫌疑人申訴,無法提供法律服務,允許律師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請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終于順利會見了犯罪嫌疑人。
二,如遇個別對律師抱有偏見的偵查人員不依法辦事時,我們應采取積極申辯、據理力爭的辦法。比如遇以“案情復雜”而拒絕安排會見的情況,或有的偵查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兩個律師所請律師的情況需請示后再答復”,每遇這類情況,我們應及時向該辦案機關分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力陳剝奪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危害和律師配合偵查、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意義。一次沒有回音,就再申請,直至得到許可為止。
此外,律師既要敢于行使訴訟權利,還要善于行使訴訟權利,要做到有理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