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吃芭蕉不幸噎死,父母狀告贈送芭蕉者并索賠73萬,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事件經(jīng)過:覃一與曾甲是佛山市某村租地種菜的菜農。覃一的孫子覃某與曾甲的孫女曾某是會在一起玩耍的小伙伴。2015年1月15日,蘇某到菜地撿菜時,給了覃一的孫子覃某幾個芭蕉。11點多,曾某到覃一的菜地找覃某玩耍,兩人各吃了一根芭蕉。下午2點,兩個小伙伴在菜地邊玩耍。忽然,在地里裝菜的覃一聽到自己的孫子覃某大叫,覃一夫婦跑過去,看到5歲的曾某倒在地上,面色發(fā)青、口吐白沫、失去知覺,地上有一根吃了一半的芭蕉。覃一呼叫附近菜地做事的曾某的爺爺曾甲,并撥打了110及120報警。
曾某被送到鄉(xiāng)衛(wèi)生院急救,隨后趕到的南海區(qū)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生參與救治,從女童喉嚨里挖出一坨5公分大小表面帶血的芭蕉,曾某不幸未被搶救過來,死因系異物吸入窒息而亡。
面對愛女的離世,悲痛的父母一紙訴狀把分芭蕉給女童的覃某的爺爺覃一,及提供芭蕉的蘇某告上法庭,訴請兩人共同對女兒曾某的死亡負責,承擔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共計73萬元。
死亡女童父母的賠償要求是否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女童父母認為:(1)蘇某提供的芭蕉系女兒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蘇某沒有提供芭蕉,此悲劇便不會發(fā)生。因此,蘇某對此事件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2)覃一系覃某的臨時監(jiān)護人,雖然芭蕉證實是覃某直接給曾某食用,但作為臨時監(jiān)護人,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監(jiān)督覃某的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覃一因為疏忽大意,沒有意料到5歲孩童食用芭蕉的危險性,且對覃某把芭蕉給曾某沒有加以反對和制止,覃一的行為與曾某食用芭蕉窒息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其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4歲小孩吃果凍、芭蕉等塊狀物是一種危險行為,這是基本常識。案中吃芭蕉行為表面看起來平和、安全,但對小孩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性。
針對女童父母提出的意見,法院認為:
(1)蘇某雖系芭蕉提供者,但芭蕉無毒,且蘇某僅把芭蕉給覃某,并未意料到芭蕉會被分給曾某;曾某食用芭蕉窒息之時蘇某不在現(xiàn)場,蘇某對此沒有過錯,也與曾某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
(2)曾某來找覃某玩耍,無論芭蕉是覃一或覃某拿給曾某食用,都不是故意侵害女童。5歲的曾某就讀幼兒園,根據(jù)普通人的認知,女童的年齡及經(jīng)歷足以習得對常見食物獨自進食的能力,故覃一對女童獨自食用芭蕉的行為未加看管,是基于普通人對事實的合理判斷及善意信賴。
(3)覃一在發(fā)現(xiàn)女童窒息時,積極送救,其已經(jīng)實施了合理救助行為。覃一沒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做出侵害曾某的行為,其在事件中沒有過錯。
(4)孩童之間的分享食物的行為不構成過錯。曾某是由于在進食過程中咬食過大,吞咽過急的偶發(fā)因素導致窒息死亡,是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故而法院駁回了曾某父母要求覃一、蘇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曾某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jīng)過審理,佛山中院做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5歲女童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惋惜心痛,但憑不幸事件中的關聯(lián),而將不幸歸咎于法律上沒有過錯,道德上亦無不當?shù)那匾?、蘇某,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
對此,你怎么看?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作者:王平聚律師團隊
相關資訊展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