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對外發布《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牢固樹立“調解優先”理念。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軍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根據統計,全國共有33個高級人民法院(含1個解放軍軍事法院),409個中級人民法院,3117個基層人民法院。全國共有法官19萬余人,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共有0.7萬人,中級人民法院共有3.6萬人,基層人民法院共有14.6萬人。女法官占24.81%。
高級人民法院是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法院,位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最高層次,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在省、自治區內的地區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以及直轄市內,設立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1]
在縣和市、自治縣、旗、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軍事法院分為三級。不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一審判決的案件,可以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相當于地方法院的中級人民法院建制,不服其裁判的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