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村鎮銀行取不出錢該誰負責呢?河南村鎮銀行取不出錢的儲戶因為維權被賦紅碼的事件已經國人盡知。近來新聞又提及銀行的股東新財富集團及負責人呂奕的腐敗問題。這個事件的背景很復雜,相信進一步的查證,腐敗也會非常嚴重。但我想,當下最最重要的是涉案的40萬儲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涉案的400億元該由誰負責。
銀行也是一個商業機構,任何商業機構都有正常的商業經營風險。但是,銀行是一個特殊的商業機構,它會享有高于一般商業機構的信譽,一般商業機構比如一個再好的公司也只能享有商業信譽,也可能破產。但世界各國都賦予銀行以銀行信譽,會建立各種制度保證銀行經營不善破產時,儲戶的權益不受影響。
具體到河南村鎮銀行,它對于儲戶的存款負有完全的支付義務這是毫無疑問的。如果它不能及時支付存款,監管部門比如河南銀保監局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當然河南還設立了地方金融機構監管局,也負有監管責任。對于負有監管責任的監管結構,負有義務協商處理,處理不了,監管部門應該會同地方政府承擔托底的支付責任!當然,根據制度要求,銀行應該買了存款保險,一旦出現不能支付,保險公司也應該在保險范圍內支付。
如果群眾將錢存入銀行沒有了保障,那誰還敢存錢?老百姓不敢存錢,國民經濟將受到巨大的影響。因此,銀行信譽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命脈,也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有責任不惜一切代價確保銀行信譽。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在向儲戶承擔責任后,再追究有關機構和個人的法律和經濟責任。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律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