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酷愛攝影采風,在大學讀攝影專業的他很想買一個品牌相機,但新的又太貴,所以就想在互聯網上買個二手的。
2017年9月,陳某通過網上的聯系方式,找到了賣家廖某。在見面之前,陳某曾咨詢過專業人士,得知廖某所賣的同類二手佳能相機的市場價格在2000元左右,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后,最終以1800元成交。
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陳某,說他買的佳能相機是贓物,系廖某從他人辦公室盜竊而來,依法需要追繳。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陳某購得贓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深圳刑事律師認為陳某行為不夠成犯罪,但由于其購得的佳能相機屬于臟物,理應依法追繳,而其可以向廖某索賠損失。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須有主觀上的“明知”。因為我國《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然而是否“明知”作為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證明其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犯罪嫌疑人口供卻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因此其證明力也隨著口供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因為犯罪嫌疑人受趨利避害思維的影響,往往拒不供認其“明知”所得及收益是由于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等犯罪行為產生。因此,由于本案中的陳某對贓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價款給廖某,其購買佳能相機價格合理,可以明確,陳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我國法律中規定“善意取得”是指如果受讓人出于善意在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取得了該動產,其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當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而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于贓物、遺失物等不應適用于善意取得。由于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因此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于善意,其也無法獲得對該物的所有權。因此當物品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時,不管財產經過幾經轉手,所有權人都將有權請求最后占有人予以返還。顯而易見,本案中的佳能相機是廖某非法盜得他人財物,因此,陳某購得贓物的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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