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彭某請祁某幫忙從網上購買了制造氣槍鉛彈的模具1套,又讓葉某幫忙從網上購買了熔爐和鉛條等制造氣槍鉛彈的原材料,然后自行非法制造鉛彈809發并銷售給他人400余發。
彭某違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定,非法制造、買賣氣槍鉛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彈藥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是無視國家規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侵犯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為人的客觀表現為具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裝的行為,非法買賣,是指未經批準私自出售、購買、交換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體育競技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的獵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兇猛動物用的麻醉槍以及發射金屬彈丸的汽槍等。本案中彭某私自購買了制造氣槍鉛彈的模具、熔爐和鉛條,利用熔爐熔化鉛條做成氣槍鉛彈,氣槍屬于槍支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槍支,該槍彈也應當認定為彈藥,因此,彭某制造鉛彈809發并銷售給他人400余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構成存在非法制造、買賣彈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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