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準確認定被告人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1、可以看是否舉行專門的參加入門儀式。2、還可以審查是否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3、審查被告人與涉案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有無相對固定的從屬關系,也就是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某一成員之間有沒有服從與被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二、如何準確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
1、骨干成員是積極參加者中的一部分,應當滿足積極參加者的認定條件。如果不符合積極參加者認定條件的應直接排除在外。2、“骨干成員”應當是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的積極參加者。3、“骨干成員”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應當大于一般的積極參加者。4、在裁判文書的事實部分,誰是“骨干成員”應當表述清楚,不屬于骨干成員的積極參加者也要單獨表述清楚。
三、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時間
1、可以根據舉行成立儀式或者進行類似活動的時間來認定。2、沒有儀式活動的,可以根據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強勢地位的重大事件發布時間進行審查判斷。3、沒有明顯標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據涉案犯罪組織為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或者按照組織慣例、紀律、活動規約而首次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的時間進行審查判斷。
四、較長時期內暫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是否可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仍持續存在
1、黑社會性質組織由于轉型比如從“打打殺殺”到“洗白”造成的暫停違法犯罪活動表象的,這種情況下由于組織成員、結構一般不會發生大的變化,故認定其組織仍繼續存在難度不大。2、由于被公安機關查破等原因,被迫暫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認定組織是否繼續存在有一定難度,實踐中應當著重審查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等組織的核心成員是否具有延續性,以及組織的非法影響是否具有延續性。如果組織的核心成員具有延續性,說明犯罪組織的基本構成是穩定的,非法影響具有延續性,說明犯罪組織的行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發生根本變化。
五、如何根據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樣性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犯罪集體、惡勢力團伙最為顯著的區別就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目標不僅是攫取經濟利益,同時也追求對經濟、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之后再通過由其掌握的非法秩序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否追求非法控制是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犯罪集體、惡勢力團伙的關鍵。具體區別:1、犯罪集團其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一般都比較單一和明確,就是通過搶劫、盜竊、走私、販毒等具體犯罪來謀取不法利益,但不追求對經濟、社會生活的非法控制,其犯罪活動比較隱秘,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公開、半公開特點。2、惡勢力團伙通常好勇斗狠、逞強好勝的目的更多是滿足追求惡名、尋求刺激等心理需要,并沒有清晰、明確的追求對經濟、社會生活進行非法控制進而攫取更大經濟利益的意愿。但一旦惡勢力團伙開始有意識、有計劃、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試圖在正常社會里建立非法秩序,那就跨越了向黑社會性質組織升級轉型的鴻溝,剩下的只需要完成量的積累。
六、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中的暴力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稱為“四個特征”。其中“行為特征”的刑法表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會以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但這并不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會自動放棄使用暴力手段,更不是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過程中可以沒有明顯的暴力性違法犯罪活動。當利益受到威脅時,暴力犯罪也還會重新成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因此,不管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手段如何變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點都是不會改變的。
七、組織者、領導者對具體犯罪的罪責情況
組織者、領導者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犯罪行為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實施者構成共犯。但并不意味著組織者、領導者在具體犯罪中承擔最重罪責,需要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來確定罪責。具體為:1、組織者、領導者對于并非由自己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的犯罪一般不承擔最重的責任。2、組織者、領導者對由其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犯罪,一般應承擔最重的刑事責任。
八、組織者、領導者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量刑時如何把握
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積累了較強的經濟實力,社會關系也較為廣泛,更容易通過經濟賠償來取得被害方諒解。為了不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留下可乘之機,量刑時應當特別慎重。不僅應當查明諒解是否確屬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賠償款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有無關聯,而且在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處罰時也應從嚴把握。具體:1、被害人諒解必須基于真實意思表示。2、被告人的賠償款項應當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所得無關。3、在諒解意識真實、賠償款項與違法犯罪所得無關的情況下,量刑仍應從嚴把握。原則上不能因為被害方諒解而予以從寬處罰,如果被害方確因特殊生活困難急需獲得經濟賠償的(如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急需支付就學、就醫費用等),在考慮是否從寬以及確定從寬幅度時,要以保證罪刑相一致、實現刑罰目的以及全案量刑平衡為底線。
九、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構成立功,量刑時候如何把握
如果線索是利用組織者、領導者的特殊地位而獲取,且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則一般不應從寬處罰。至于對檢舉線索“關聯性”的判斷,則應當從是否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尋求非法保護、實施違法犯罪等活動有關聯、是否與該組織的成員、“保護傘”及雇傭、糾集的人員有關聯等方面來進行審查。
十、行為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跨越刑法修正實施日期的,如何適用刑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實施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對于連續犯,原則上仍適用修訂后的刑法追訴,如果修訂后的刑法所對應的法定刑較重的,仍應當依法適用,可在提起公訴時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十一、公安等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的,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相關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活動的,不能認定立功情節。
十二、公安機關的內勤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知情不舉報的,屬于不依法履行職責,可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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