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那么,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排除的階段
1、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2、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二、檢察院階段
1、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2、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法院階段
1、法院的義務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刑訴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2、申請主體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申請時間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4、申請條件
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主體,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5、法庭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調查
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及時將申請書或者申請筆錄及相關線索、材料的復制件送交檢察院。
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依法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發問,聽取意見。
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
法庭審理過程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當庭說明情況和理由,繼續法庭審理。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不再進行審查。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法院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進行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
6、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主體
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7、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方法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公訴人提交的取證過程合法的說明材料,應當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未經有關偵查人員簽名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上述說明材料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取證過程合法的根據。
8、法律后果
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訴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9、二審階段排除非法證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高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一審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沒有審查,且以該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
檢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結論,提出上訴、抗訴的。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第一審結束后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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