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發通知,公布了新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這比2019年執行的標準每日增加了30.81元。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事實上,是否應該按照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水平來進行賠償,此前法律界也存在不同的聲音。筆者認為,國家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計算是很不合理的。理由如下:國家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不能等同于補發工資。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為發生時,公民往往是喪失了24小時內的自由,但平均工資卻是以一般勞動者的8小時日均工作量作為計算的基準,這意味著公民8小時工作時間之外的法益是被立法所忽略的。 再者從內容上講,公民失去人身自由,其損害并不僅僅是誤工一項,還有自由活動空間、選擇空間、發展空間的喪失等。因此,以單一的日平均工資標準作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衡量標準并不合理。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按照同一標準賠償也無法實現恢復性正義。
世界各國在確定國家賠償標準時,大體上有三種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補償性賠償,撫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目標不但要補償被冤案侵害人的經濟損失,還要懲罰權力機關的任性。新聞報道美國冤案動輒數百萬數千萬美元的國家賠償就是這個意義。所謂補償性原則就是被侵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補償,這是大部分國家采用的賠償原則。撫慰性原則是對被侵害人一定程度的撫慰,標準最低。
中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于1994年,在此之前,冤案被平反的沒有任何賠償,被平反者還有人送錦旗感謝司法機關平冤昭雪。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司法機關應該對冤案賠償并道歉是社會的共識,體現了進步。
然而,我國的賠償制度由于起步晚,當時國家財政不寬裕,采用了撫慰性的賠償原則,甚至可以說是象征性的賠償原則。
賠償制度存在的第一個關鍵缺陷是賠償標準太低,一個公民被錯誤限制24小時自由,按照他平均工作8小時的工資來計算,這個邏輯就是不合理的,即使不能實行高額的懲罰性賠償,也要對公民有真正的正義修復性補償。按照時間折算,并考慮節假日的兩三倍工資標準,現行標準提高三到五倍應該是最低標準的賠償基礎。
賠償制度另一個更關鍵的缺陷是無差別計算。一個農民工與一個身家億萬的企業家被錯誤羈押,賠償標準是一樣的。一線城市的教師醫生日工資接近1000元,如果賠償346元,僅僅是工資三分之一。近年來企業家蒙冤的事件屢屢發生,不少地方司法人員故意構陷企業家以實現自己的私利,固然與中國刑事司法入罪容易的缺陷有關,但與無差別的國家賠償制度也是分不開的。
正所謂“每一個案件,都是當事人的人生”,國家侵權對受害人造成的是百分之百的損失,但國家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金對國家而言僅是微不足道的九牛一毛。
一件冤假錯案,無論進行怎樣的補救,都無法令被害人回到此前的時光。漏洞造成的悲劇無法徹底彌補,但看似冷冰冰的賠償數額卻最能代表國家認錯的誠意,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吧。
因此,在國家財政日漸寬裕的現在,改變撫慰性賠償原則為補償性賠償原則勢在必行。大幅度提高基礎賠償標準,高收入人士在受到冤案時,直接的經濟損失一定要充分補償。這符合正義的要求,對于減少冤案也一定會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