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是嚴禁任何個人和組織賣淫的,對于這些組織賣淫的人,一般來說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么關于組織賣淫是什么犯罪類型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么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
《刑法》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說的是有些犯罪分子通過糾集、控制一些賣淫婦女進行賣淫,或者以雇傭、招募、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利的行為。這些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分子,實際上就是舊社會開妓院的老鴇。組織賣淫的具體表現,通常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是行為人設置賣淫場所或者以發廊、旅店、飯店、按摩房、出租屋等為名設置變相賣淫場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賣淫人員在此進行賣淫活動。
二是行為人自己沒有開設固定的場所,而是組織、操縱他所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如一些按摩院、發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務人員同顧客到店外,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從中收取錢財,或者以提供服務為名,向顧客提供各種名義的陪伴女郎,實際上是提供賣淫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無論以上哪種形式,都屬于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
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就是采取暴力或者采用以暴力相威脅或其他手段,違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包括直接使用打罵、侮辱、捆綁等強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發他人隱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種利害關系遭受損失相威脅,或者通過某種行為,使他人陷入絕境,在別無出路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意愿從事賣淫。可以說無論采取哪一種強迫手段,都構成刑法這一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刑法這一條所規定的被強迫去賣淫的人,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強迫的對象可以是沒有賣淫習性的人,也可以是原來曾經有過賣淫行為由于某種原因不愿賣淫的人。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是為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提供協助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的人充當保鏢、打手,進行聯絡等。在許多有組織的賣淫犯罪活動中,違法犯罪分子多是分工明確,互相配合。有尋找被害對象的,有開店坐陣當老鴇的,有負責聯系找嫖客的,還有的負責充當打手看管賣淫人員或者負責看門望風的。有組織的賣淫嫖娼活動,社會危害極大。不僅嚴重腐化了社會風氣,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必須給予嚴厲的打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規定,對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有以下五種情節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五種行為包括: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如組織賣淫的人數、次數多的等。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另外,對協助組織賣淫活動的人員,刑法規定可以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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