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罪 根據我國 刑法 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對介紹、容留賣淫定罪量刑作了規定,1992年12月11日“兩高”作出《關于
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在第七條把多次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和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等行為作為容留、介紹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完全吸收了其中刑事方面的規定,立法精神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及“兩高”的解答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