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 與介紹賣淫罪有什么區別呢?下面 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強迫賣淫罪與介紹賣淫罪的區別
二者雖然都有“賣淫”的內容,但它們的區別是明顯的:
1、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 組織賣淫罪 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沒有賣淫意愿者去賣淫;介紹賣淫罪的客觀表現則是把自愿賣淫者組織起來進行賣淫。假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組織他人賣淫,此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即從一重罪處斷。鑒于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對行為人之行為仍可以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二、介紹賣淫罪的處罰
根據 刑法 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3],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四、強迫賣淫的處罰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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