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是指明知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而故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二、注意問題
(一)引誘、容留、介紹
這里的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實施某種行為;容留是指為他人的某種行為或者活動提供場所;介紹是指為他人的活動實施牽線搭橋。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兼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不實行 數罪并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其他入罪規定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第359條的規定,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處罰。
(三)不構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 立案 標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追訴 :引誘、容留、介紹2人次以上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雖然具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沒有達到其立案標準的,一般情況下不宜以構成本罪處理。比如只介紹一人次成年健康的婦女賣淫的,不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處理,應當屬于違反 治安處罰法 處以行政 拘留 等處罰。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與引誘幼女賣淫罪
雖然這兩種罪行侵害的客體都為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為都與賣淫行為有關,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前者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而后者則是指引誘不滿14周歲幼女賣淫的行為。
如果只是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不成立引誘幼女賣淫罪,僅成立容留、介紹賣淫罪。根據有關 刑法 理論,引誘幼女賣淫又同時容留、介紹賣淫的,一般應分別認定為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最,施行數罪并罰。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與 組織賣淫罪
雖然這兩種罪行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在犯罪方式上有可能都含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行為。但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而后者則表現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前者的對象一般包括自愿賣淫活動的人,而后者既包括自愿參加也包括不自愿參加的人;前者的賣淫人員一般不受控于引誘、容留、介紹者,而后者的賣淫人員則需要接受組織者的管理和控制。
四、刑事處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問題解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