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顧】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6月17日上午,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在對一起案件執行時遭遇聚眾暴力抗法,在執行過程中,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宋成與申請人倪某發生爭執,宋成突然情緒激動,揮拳毆打倪某,在勸阻無效后,執行法官與法警上前將宋成控制。站在一旁的宋成兒子宋雨見其父親被執行人員控制,心生怨恨,沖上前抓起執行人員劉福清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揚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繼而繼續煽動親友阻撓執行, 經查,宋雨確于2016年10月被診斷為HIV病毒攜帶者,并在接受相關治療中。
該案是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原告勝訴后,涉案房產卻被非法占據用于生產經營。今年5月,該案正式進入執行程序,而該涉案房產負責人卻一直拒絕執行已生效裁判文書。
深圳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分析了此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艾滋病攜帶者宋雨咬傷法官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而眾所周知,艾滋病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傳染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人體易于感染各種疾病,并可發生惡性腫瘤,病死率較高。且目前尚無預防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最重要的是采取預防措施。要避免直接與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接觸,切斷其傳播途徑。而宋雨清楚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又在治療期間,卻咬傷執行公務的法官,具有讓法官通過血液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故意。故從客觀行為到主觀故意,宋雨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2.宋成不配合法官執行公務的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所謂暴力通常表現為毆打、梱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而我們看新聞中宋成的行為,他明知法院法官在執行公務,仍故意毆打申請人,意圖阻礙公務的執行,故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3.宋成的行為同時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本罪是打擊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客觀行為上并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等;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而宋成負有協助法官執行的騰挪涉案房產的義務,其不協助執行,反而各種消極抵制,阻撓執行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故其行為涉嫌觸犯了本罪。由于本罪與妨害公務罪而言,后者系普通法,本罪系特別法。故宋成的行為最有可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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